内蒙古呼和浩特:将30种门诊特殊用药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20-10-16 阅读次数: 935

日前,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按照《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分别印发《关于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将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30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临床必需的特殊用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支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此外,动脉性和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特殊药品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以下简称肺动脉高压)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肺动脉高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80%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统筹费用计入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对可以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按原有病种管理;对未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设立新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原有丙型肝炎病种调整为肝炎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对原有门诊透析患者门诊辅助药费另设立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肺动脉高压可报销药品,将原有4种药品增加至7种(变更病种涉及药品和新增病种及药品可通过“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按65%支付,门诊特殊药品不单独设立支付限额,门诊特殊药品发生的统筹支付费用与其他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可同时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凡是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只能申请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该药品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患者申请或已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当年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患者可凭以下申报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参保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责任医师出具的近3个月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明确相关疾病诊断及特殊用药限制条件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据悉,为方便参保人员用药,确保用药安全,根据实际情况每个旗县区至少开通一家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要求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