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通知

2018-08-06 阅读次数: 5491

      1.我市从1997年1月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一些地市从2001年1月起实施基本医保保险制度。故从市外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调出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迟于我市的,其首次调入本市的参保单位,该单位1997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2.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国家正式工人及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国家干部,可发给辞职补助费,以后重新录(聘)用为国家职工的,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行离职、除名、已领取辞退或辞职补助费、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故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同),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其或其所在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仍继续缴费的,在其申报后,按法定退休时间予以退还已缴的医保费并补划其个人帐户。

  (2)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其或其所在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且未继续缴费,在其申报后,按法定退休时间补划其个人帐户。

  (3)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退休审批尚未办结的,可先办理暂停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且待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正式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按法定退休时间予以补划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