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手房(商品房、限价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2018-06-19 阅读次数: 1842

办理事项

购买商品房、限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6〕5号)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1、携相关材料到中心现场申请;

2、到受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绑定卡办理:1、事先开通公积金短信通后绑定银行卡;

2、携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条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

办理材料

购买一手房(含商品房、限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

1、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不必提供)。

注意事项

1、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且只能办理一次提取,不同的房屋再次申请提取需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购房行为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2、职工及配偶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凭相关材料需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3、职工在省外购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购房地缴税证明、购房地社保缴交证明、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时,提取申请表需工作单位盖章方可办理;

4、必要时根据要求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5职工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亲属代领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购房后婚姻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备案)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7、不动产登记证明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办理时限

现场申请,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省直公积金中心: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二楼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5,下午14:00-16:30

(每年夏季六月至九月下午14:30-17:00)

16:30-17:30(夏季17:00-18:00)为对账及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服务。

咨询及投诉电话

059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