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三):流动参保人员

2018-05-21 阅读次数: 1382

1. 流动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办理跨省或跨设区市就业以及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应首先向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的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后可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跨省转移的,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办理基金转移手续;本省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2.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外省户籍人员或本省农村户籍人员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和缴费?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凡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均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