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2016-10-17 阅读次数: 1693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的规定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的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

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1015日起实施,即201610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