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生育保险转移接续人员和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的通知

2016-07-06 阅读次数: 2072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将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和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办理,现就具体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领对象: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4年7月13日之后,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符合厦府办〔2015〕163号文中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申领材料: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所需材料。

  (三)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未在厦参保的,应在其原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申领

  (一)申领对象: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日期在2014年7月13日之后的,符合厦府办〔2015〕163号文中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申领材料:男职工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所需材料。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所需材料外,还提供需以下材料: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一式一份,见附件一)。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申领,逾期不予以办理。本通知下发之后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