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班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2020-01-16 阅读次数: 1523

201X年8月的一天中午,准备下班回家的刘某接到胡某电话,说他现在在外面办事,一时半会有可能办不完,让刘某下午先帮他先顶一会儿班。因之前公司内常有这种顶班的事情发生,所以刘某就答应了胡某。谁知在这次顶班过程中,因插销断裂,切割机飞轮飞出,导致刘某右手拇指当场被切断,不仅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落下了九级伤残。

伤愈出院后,经刘某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制造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他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提问:用人单位能否成功撤销工伤认定?A能B不能C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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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属未经请示而顶班,但其代班最终是为了制造公司的利益,且公司管理人员也未加制止,事故的发生也非刘某操作不当所致。综上,制造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 例 点 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刘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胡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刘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刘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胡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同一个日常工作的地方。刘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刘某的确是替班并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故此,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