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阅读次数: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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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原系某网络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温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后,便到另一个城市工作。由于两城市之间路途遥远,他一直未与原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温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温某咨询,用人单位这一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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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在本案中,温某尽管未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并不能成为该公司拒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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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是某造纸企业的员工,所在企业每年都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前不久的一天下午,周先生提前10分钟到车间作准备工作,和他交接工作的同事所管理的机器正好出现了卡纸小事故。周先生过去帮忙,却不小心被机器轧伤了右手食指。周先生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333解答
周先生虽然不是在其工作时间内受伤,但他的受伤是由于工作需要,提前到班准备工作,履行交接班手续时所发生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周先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