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职工宿舍浴室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9-08-02 阅读次数: 1430

【案情简介】 林某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7108日下午1630分左右,林某在公司门岗完成下班指纹考勤后到职工宿舍三楼浴室洗澡不慎摔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尺桡骨骨折。事后,林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已完成下班考勤后在公司宿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案例评析】在单位洗澡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工作性质,例如职工从事打磨工作,接触粉尘等危害物质,洗澡行为属于其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必要程序,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视为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及工时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所以单位车间的浴室也可视为合理的工作场所。本案中,林某是公司技术人员,下班后洗澡不属于其工作结束后的必要程序,因此不能算作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这是其一。其二,公司职工宿舍的浴室不属于合理的工作场所,所以林某在下班考勤后回公司职工宿舍浴室洗澡时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前后虽然还未进入工作过程,但是职工是为工作做一些必要的预备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备料,替换衣物等。所以在此时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