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6 阅读次数: 1254
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缴费行为,促进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要求,近日我市出台了《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因单位应缴未缴导致社保中断的,须凭相应法律文书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月及时缴费的,再次缴费时,前12个月以上的未缴费时间,不再允许补缴;前12个月以内的未缴费时间,允许补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时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
为确保年底前补缴成功,请需要补缴的人员提前办妥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