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2018-11-29 阅读次数: 1529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