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7 阅读次数: 6099
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我市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待遇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65号)规定,现将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女职工申领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符合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已按国家规定产假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尚未领取奖励假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
二、补发标准
按已领取的原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三、申领程序
由女职工所在(原)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用人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或至http://huz.zjzwfw.gov.cn/art/2017/7/11/art_49190_119981.html “办理材料”栏自行下载)至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补发。补发的奖励假生育津贴将发放到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把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梳理清楚,经职工本人签字后,一次性把申请资料报送到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楼窗口。2018年4月1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 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已经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不用另行申报。
2.由于此次发放涉及单位和人数较多,经办申领需要一定时间,故本次补发申请不设截止时间,请各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3.请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疏导工作,消除不必要的疑惑。
联系咨询电话:2024652
附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