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8 阅读次数: 4305
Q1:我省何时开始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我省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
Q2:我省何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城乡居保”)
根据国发8号文件精神,2014年7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决定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Q4:个人如何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
符合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Q5:我省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具体有几档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
Q7:城乡居保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如何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Q10:城乡居保实行哪种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Q11:城乡居保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Q12:享受城乡居保待遇要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Q14: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后的养老待遇如何领取
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Q15:城乡居保待遇可与哪些保障待遇叠加享受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