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5 阅读次数: 1552
近来经济发展大环镜算不上好,许多人的职业也较为动荡,提出辞职和裁人在所难免发生,那麼针对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就三十天的規定,你真得知道吗?云南远创人力资源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错误观念一 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就三十天告知用人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規定: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就3日告知用人公司,能够终止劳动合同。需注意提前就告知的時间只需3天就可以,而并不是三十天。
此外这一“告知”,并沒有規定书面通知,口头上告知也是完全能够的。公司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公司不需要向公司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二 试用期内解聘公司员工,只需提前就三十天告知公司员工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規定: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满足用人公司的聘用要求,用人公司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对提前就告知時间无法定規定,只需能够证明公司员工不能满足聘用要求就行。用人公司必须对于此事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能满足聘用要求被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不需要向公司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三 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就三十天告知公司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規定:用人公司和公司员工协商一致,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提出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只需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能够立即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提前就告知。
错误观念四 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需提前就三十天告知公司员工
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公司不与公司员工续签劳动协议,不需要提前就三十天告知公司员工。
此外,如果劳动协议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就告知時间上的明确承诺的,则必须根据承诺实行。由于用人公司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协议,必须向公司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五 未即时缴足付款公司员工劳务报酬,公司员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前就三十天告知用人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規定:用人公司未即时缴足付款公司员工劳务报酬的,用人公司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即时缴足付款劳务报酬是用人公司的法律规定义务,用人公司未切实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就三十天告知。
如用人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公司员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公司必须付款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就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成员职工说明具体情况或是另外付款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就能够实施裁人。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規定: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掉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总人数统计1/10以上的,用人公司必须提前就三十天向企业工会或全员职工情况说明状况,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前就三十天情况说明状况并虚心听取”是法定程序,用人公司并不能以向职工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用人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七 职工有涉嫌严重违纪或比较严重渎职导致用人公司大量侵害的,用人公司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职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存在涉嫌严重违纪,或比较严重渎职导致用人公司大量侵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就三十天。
因为该解除合同行为是因为职工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公司无需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错误观念八 用人公司和职工应该定立书面劳动协议而并没有定立的,用人公司提出结束劳务关系,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职工即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劳务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后,职工不与用人公司定立书面劳动协议的,用人公司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结束劳务关系。该规定对用人公司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行为是否必须提前就多少时间并并没有做出是强制性的要求。在劳务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公司只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未能与用人公司签订合同的,用人公司就可告知职工结束劳务关系,无需提前就三十天。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如劳务工超出一个月不足一年未定立书面劳动协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公司除了必须支付未定立书面劳动协议的两倍工资外,还必须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协议。如果用人公司并没有告知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协议而进行结束劳务关系的,则用人公司必须支付违法结束的赔偿金。
错误观念九 用人公司解除无过失性职工的,应该提前就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职工患病、并不能担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大量变化这3种情形,职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公司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职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公司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职工,如果用人公司并没有提前就三十天告知的,则可以选择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公司而非职工。
当用人公司选择提前就三十天告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当用人公司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用人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所以,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不仅能够 确保自已不会受到财产损失,更影响到企业在裁员或者自已离职时的赔偿金问题,內容虽然长,但一定要耐心看完,相信对你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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