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年休假等于自愿放弃? 仲裁委:公司违规须给予补偿!

2019-07-12 阅读次数: 1623

                                  

近来,市人社局公布了一起典型事例剖析,涉及劳动者在未恳求休年假时,公司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实在事例

劳动者王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青岛某网公司,两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收取停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王某提出,2017期间,因作业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付出相应的补偿。

公司以为,王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则,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归于主动抛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付出补偿。

因两边发生争议,王某向裁定委提出裁定恳求,要求公司付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酬劳。

裁定成果

裁定委审理后以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则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归于主动抛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依据表明王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则也违反了《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则,故裁决支撑王某的裁定恳求。

事例剖析

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抛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则:

用人单位依据出产、作业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自己志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作业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自己赞同。

第十条第二款规则: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自己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能够只付出其正常作业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自己赞同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中,王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则,但该规则与法律规则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公司仍应付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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