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程序

2015-11-19 阅读次数: 1793

一、失业保险核定

(一)申报条件

五华区辖区所有用人及其事业单位。

 

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申报材料

——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户银行许可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

——《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表》;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交接单一式两份,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各保存一份。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

——在每月1-15日内为新参保单位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入库。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有效证明、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计算机代码、主管部门、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表》;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关系及税务计算机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交接单一式两份,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各一份留底。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

——在每月1-15日内修改信息系统内相关信息内容,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入库。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申报材料: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归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档案,为其在信息系统内做相应处理;

——如果合并、分立后成立新单位的,先按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方式为其登记后,并于每月1-15日内合并、兼并、分立信息系统内相关信息内容。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封存其参保、停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五)单位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申报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表格、纸质文件);

——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调动手续表、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复印件);

——新增参保人员工资表;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新增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员是从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纳入信息系统的就业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办理时核对参保单位录入《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录入》采集软件的信息与所提交材料是否一致,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审核后在每月1-15日内理新增登记。

(六)单位参保人员停止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申报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征入伍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被劳改劳教证明、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登记;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在每月1-15日内办理暂停缴费登记。

(七)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申报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离(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在每月1-15日内办理终止缴费登记。

(八)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

申报条件:

——《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复印件);

——续保人员工资表;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暂停缴费人员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续保登记手续;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在每月1-15日内办理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手续。

(九)参保单位核定关系转移

申报材料:

——转移申请;

——单位转移原因相关证明、缴费证明、人员名册等材料;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先由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转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昆明市失业保险转移通知书》及回执交由单位,同时在信息系统内做单位转移操作,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转移通知书》及回执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转出经办机构存档,同时在信息系统内做相应操作;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在每月1-15日内办理参保单位核定关系转移。

(十)参保人员核定关系转移

申报材料:

——工作调动文件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调入单位应及时到转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转移;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关系转移函》交由调入单位,并在信息系统内做参保人员转移操作(分机构内、省内和省外转移);

——单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个人核定关系转移函》及回执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回执确认盖章后返给转出地经办机构存档,同时在信息系统内做相应操作;

——由参保核定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在每月1-15日内办理参保人员核定关系转移。

(十一)失业保险基数变更申报

申报材料:

——《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本月发生工资基数变动,应及时在失业保险核定期(每月1-15日)内,办理本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工作;

——参保核定岗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数据和核定资料,如实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核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

失业保险核定工作流程图

失业保险核定工作流程图见附录B。

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一)失业保险金

申办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材料为:

——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交指定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折信息;

——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相关信息;

——身份证和户口册;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②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后,打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台账》,并将所需资料合并后归入业务档案。

(二)生育补助

申办条件: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

所需材料为: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审批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准生证复印件;

——出生证明等复印件;

——生育费用凭证原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申办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后可申请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所需材料为: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复印件;

——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培训需附驾照复印件)

——培训交费发票原件;

——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申办条件: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的失业人员,其家属可申请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所需材料为: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及抚恤金审批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申领人身份证;

——《失业前12个月缴费工资情况表》;

——申领抚恤补助的还需附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申办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所需材料为: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身份证和户口册;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创业补助

申办条件: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经营满三个月的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为: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

——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税费缴费3个月以上的缴费证明;

——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附购车发票或购车产权证明、出租车营运证、驾驶证复印件。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在失业登记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创业补助。

(七)升学补助

申办条件:考入全日制学校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就业失业登记证;

——身份证;

——入学录取通知书等复印件。

(八)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

申办条件:非云南省户籍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本人书面申请;

——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岗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领取标准,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交指定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折信息、医疗保险信息,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待遇,按月拨付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领取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每月十五日之前登记的失业保险待遇次月发放,每月十五号之后登记的失业保险待遇次次月发放。

每月20—30日核对下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清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变动清册,同时将当月已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表及相关报表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对,核对后交市局财务处进行拨款。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流程见附录A。

三、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一)省内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申办条件:在省内参加失业保险且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户口属昆明市辖区内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参保地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资料;

——身份证;

——户口册或户籍证明;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资料、身份证、户口册或户籍证明交户籍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将待遇核定信息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进行转移;条件符合的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办理,不符合不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省外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申办条件: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户口属昆明市辖区内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参保地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资料;

——身份证;

——户口册或户籍证明;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将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资料、身份证、户口册或户籍证明交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接收函,不符合不受理;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后,资料齐全的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给予办理,不齐全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受理。

(三)省内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申办条件:在昆明市参加失业保险且有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转移失业保    

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身份证;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由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岗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

(四)省外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申办条件:在昆明市参加失业保险且有失业保险待遇,户籍地属省外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出具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由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岗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符合给予正式受理,不符合不受理,告知所需材料,待补齐后再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非昆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份交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财务处划转失业保险待遇,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