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阅读次数: 713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暂时中断劳动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职工或雇工,以及已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 0.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2.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职工个人连续参保缴费满270天(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270天),或参保女职工未足月生产但其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及生育的;
4.申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注意:
1.难产生育必须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才能享受相应生育待遇;
2.怀孕后经产前检查确诊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人工流产(含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的,经县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意见后,方按以上标准享受相应生育待遇;
3.已享受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
4.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限再次享受一次补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
注意: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用人单位女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2.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