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病种认定。高血压(非高危组)认定由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心血管专科医师填写《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表》,提供血压高于常值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医保办(科)将认定病种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打印《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发给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高血压(高危组)和糖尿病的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待遇标准。高血压(非高危组)参保患者发生的药品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分别为55%、70%和85%。不设置基金起付线,每人每年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高血压(高危组)和糖尿病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简化高血压(非高危组)的认定流程,切实保障“两病”用药的供应,在就诊处方时统筹安排全年用药,防止因费用额度不足而断药的现象发生。
原文链接:
http://zwgk.qinzhou.gov.ex2.www.qinzhou.6aas.cn/auto2547_18182/bmwj_3265/202001/t20200115_3108786.html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