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9-01-02 阅读次数: 22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