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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阅读次数: 2931
关于符合医保定点条件医疗机构的公示
经我局审核,下列医疗机构符合《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细则》(梧社保局字〔2017〕4号)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医疗机构的定点条件有异议的,请在2018年11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两定医疗机构管理科反映。
一、梧州协同口腔门诊部;
二、龙圩青山精神病医院;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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