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养老金又涨了!

2018-11-06 阅读次数: 2531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18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再次得到提高。

 

调整后,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从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增加26元,增幅达到28.89%。

 

《通知》要求各地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并对2018年1月以来提高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到位。


调整标准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即增加26元。

 

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本次提高18元,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本次提高8元。提高后,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88元,自治区在中央最低标准上提高28元至每人每月116元。

 

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老年基础养老金。


调整时间和范围


第一步,2018年1月1日起,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广西将有约618.5万名领取待遇人员直接受益。

 

第二步,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将在中央的基础上再提高我区基础养老金8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6元,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以便更好的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提高的8元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惠及全区领取待遇人员约618.5万人,其中6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约482.9万人。 


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通知》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全区有39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达到每人每月135元。《通知》要求,本次中央、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