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5 阅读次数: 2586
| 一、事项名称: |
|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
| 二、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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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社发〔2013〕9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2018)5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限期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行发后补,社保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
| 三、申请条件: |
|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 四、申报材料: |
| (一)岗位补贴所需材料: |
| 1.《南宁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一》一式两份; |
| 2.《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
| 3.上月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明细表或银行代理发放工资明细单复印件壹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 4.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一次申请或单位帐户变动时提供)。 |
| (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
| 1.《南宁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一》一式两份;; |
| 2.《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
| 3.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壹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 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一式贰份(有增减变动时提供); |
|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申报单位公章。 |
| 五、办理程序: |
|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复核→南宁市人社局审核→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拨付 |
| 六、办理时间: |
| 每个月10号前申请上一个月度的补贴。(过期不申报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 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
| 七、办理时限: |
|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
| 不收费 |
| 九、办理地点: |
|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720室 |
| 十、联系电话: |
| 0771- 5505372、5533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