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他!广西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8-08-15 阅读次数: 164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由20%降至19%。同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费率均为0.5%。

《通知》规定

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自治区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在本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下调范围的,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或按上一条款执行。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上调范围的,暂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