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5月1日起,社保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

2018-05-04 阅读次数: 1782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

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

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2、失业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3、工伤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