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持调整我区生育保险政策

2015-10-20 阅读次数: 2099

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近日,自治区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510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对我区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促进稳增长的又一重要举措。《通知》规定,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及时调整费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结存量在3-6个月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按月进行基金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做好费率调整准备;基金结存量在6-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

2014年我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7.15亿元,支出4.23亿元,基金滚存结余13.76亿元,结余基金支撑能力达到38个月,全区各统筹地区将普遍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落地,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调剂金制度,加强基金监测和风险防控,促进生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