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4 阅读次数: 1597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简化和申领丧葬费经办要件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336号)文件规定,现就办理丧葬费经办要件通知如下:
1.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终止和申领丧葬费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2.由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逝者家属填写《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可在分中心公众号业务用表中自行下载)。养老支付科经办人员依据申请人承诺的死亡信息,办理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终止和核定丧葬费。
3.待市社保中心,“金保二期”信息系统中“网信办数据共享信息”模块上线后,通过该模块查询到逝者死亡时间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终止和申领丧葬费业务时,可以不再提供《承诺书》。(模块上线后,会另行通知)
附件:
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书
申请人姓名: (证件号码: )与参保人员 (证件号码: )为 关系。参保人员已于 年 月 日去世,现申请为其办理养老待遇终止发放手续。
申请人承诺:参保人员去世情形与去世时间真实。如承诺去世时间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的参保人员去世时间不符,申请人应配合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核定丧葬补助费。对参保人员生前多领取的养老待遇,申请人应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及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
由于未履行上述承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 (指模)
申请人住址:
申请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来源:武清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