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阅读次数: 1496
咨询者:“吴律师,我在一家物业公司搞保洁,做了五年了,单位至今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可以去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缴社保吗?或者您认为还有其他什么好办法吗?我也正好不想在这里做事了。”
吴律师:“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您如果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受理,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您的诉讼,也极可能不会判您胜诉。如果,企业确实没有给您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可以要求企业向您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咨询者:“啊?还有这样的好事啊?”
吴律师:“是有这样的好事。但是,如何提出离职,如何写离职书,这需要有较高的技巧,否则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离职申请如果写得不理想,莫说想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都难得拿到。
如果,企业没有给您缴纳社保,可以去人社保局投诉企业,一般会有效果。”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是因为:
第一,《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至少有四个条款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央综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2017年联合发布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该规章规定,劳动人事仲裁仅仅是准司法制度,只受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为,要求补缴社保,这将涉及到社会行政管理关系,不能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案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仲裁或司法机关一般不宜介入,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相关的诉求。
员工如果因公积金问题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结果会类似于上述补缴社保的情形,且公积金的行政管理保障力度还远不及社保,因此公积金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有则员工高兴,没有则员工也无可奈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员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