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7 阅读次数: 1083
目前,已有一部分企业于2月10日开始复工,许多员工与企业都十分关心,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后,员工与企业面临的问题如何解决,下面将详细回答近期出现的三个热点问题。
一、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答:《国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二、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答: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
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
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单位该如何安排?
答:根据《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遇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倡导、引导或建议员工按以下假期安排处理:
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单位的福利年休假、员工存在的倒休假。
2、事假:建议单位可以引导员工休事假,原则上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发工资,但是单位对于事假期间工资另有约定的,如个别福利较好单位规定一定天数的带薪事假,需要按照单位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3、病假: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于员工因其他原因产生身体不适的,建议单位引导员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条,并按照各地的规定对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4、待岗:如果企业并未达到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单方通知待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可能会通过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N的补偿金,故建议企业与员工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安排员工待岗,企业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并约定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
5、优先休假、事后补班: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先休假,待复工后再要求员工进行补班。
6、在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上述假期中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单位可以单方安排的假期,对于事假、病假、待岗、补班等措施,单位适用的前提系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要求,且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
同时,对于协商一致的员工,单位需注意保留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原件,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单位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