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31号

2018-03-07 阅读次数: 1717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有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参 保职工的生育、医疗和工伤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 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 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调整 为1.5%。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9%调整 — 1 — 为8.8%。 三、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分别予以下调,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 工 资 总 额 的 0.1%、0.2%、0.35%、0.45%、0.55%、 0.65%、0.8%、0.95%;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 由原1.5‰调整为1‰。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 两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