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7 阅读次数: 172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6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监督的有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要求,根据职责范围与权限,明确任务分工。各单位或部门要恪尽职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三、高度负责,严格保守秘密。举报受理人员,要以对举报事项和举报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一是要对举报人有关信息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随意向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信息,确保其人身安全。二是要严格控制举报事项的知情范围,不得随意将举报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确保举报案件查处顺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不同形式和方式,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社保基金的积极性,鼓励大家积极踊跃举报违法行为。并引导广大群众正确使用举报奖励办法,据实举报,不得编造事实,恶意举报。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优势,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6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