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2018-12-29 阅读次数: 1166

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办机构应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待遇

(1)女职工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

(2)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3)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

2、生育津贴待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值计算。单位月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4)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

4、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