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的公告

2026-03-18 阅读次数: 209

云南璞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在经营期间未依法为你单位职工李顺龙,身份证号:530127197010201713,参加工伤保险,我局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该职工家属提交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该职工家属李雪芬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821410元;向供养亲属陈菊仙支付截至2026年2月抚恤金59404元,以上费用共计880814元。陈菊仙抚恤金从2026年1月起按月支付900元直至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至此,我局依法取得了要求你公司偿还的权利。2026年2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邮寄了《勐海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缴存至勐海县社会保险中心(勐海县勐海镇景龙路66号)并签订还款协议。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