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告

2026-03-18 阅读次数: 212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顺畅,按照《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细则(试行)》(冀人社字〔2025〕3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申请方式

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指延退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职工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单位或托管机构按照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归属统一报送县人社局。灵活就业人员无托托管机构的,到参保地所在县人社局提交个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病残津贴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承诺书;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历次住院完整病历等材料(多次或长期住院的,提供近三年内最近一次住院完整病历)。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

(三)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提交当次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医疗机构相关病历材料等特殊情况的,经劳鉴委商同级行政部门后,由劳鉴委组织相关科别3名医疗专家进行查体鉴定,并根据专家意见出具情况说明。

(六)委托办理病残津贴鉴定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收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025号)规定,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