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

2018-08-29 阅读次数: 1667

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各受托银行:
  
  为规范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
  
  2018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一)2018年度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286元/人,经过计算单位的缴存基数高限为18072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3614元/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高限为18000元/人,缴存基数低限为6100元/人。
  
  (二)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