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拟调为九档 最高4800元

2019-08-13 阅读次数: 2048

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该厅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对外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8月2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将由十档调整为九档。

个人缴费标准拟分18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广东省人社厅指,2014年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简称“37号文”)以来,国家和省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府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险费征收模式等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拟对37号文进行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个人缴费。现行规定(即37号文)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而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城乡居保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费。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集体补助的规定没有变化。

政府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待遇: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可申请逐年缴费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人达到条件,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比如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各地还可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保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的问题。其中拟明确,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保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