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制定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价办法

2019-11-06 阅读次数: 2750

为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标准,更好地发挥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促进安徽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省人社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评价工作流程,认定周期,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并分别确定了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的评价标准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