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多举措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疫情期间职工合法权益

2020-02-19 阅读次数: 1763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和四川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实际,广安市人社局近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从患病职工病假待遇、被隔离人员劳动合同、职工加班工资、休假待岗、仲裁时效等做明确规定。

一是对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

二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是对于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四是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五是对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要求,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有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