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政策解读

2018-06-27 阅读次数: 2236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以下简称《机构条件》),自下发之日起,《福建省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0976号)废止。现对《机构条件》制定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9年,我厅出台《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规定由省厅确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省厅定点名单范围内,选择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原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一是原定点管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破除隐性壁垒,让更多符合条件能提供良好、优质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加入到为工伤职工服务的行列中来。

  二是省厅原定点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都不具备装配假眼、假鼻、假耳、假牙等医疗资质的条件,无法为这部分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几年来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三是省厅原确定的定点机构较少,一些具备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被排除在外,各地经办机构选择范围有限。

  “人社部令2016年第27号”明确要求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符合机构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机构条件》与2017121我厅出台的《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是相关联的工伤康复的配套政策。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人社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三、《机构条件》主要内容

  《机构条件》共六条。

  第一条,是制定《机构条件》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明确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三条,明确将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分为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假牙、假眼、假耳等涉及医疗诊治和调整的归属医疗机构配置,其他辅助器具由装配机构配置。

  第四条,规定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对主体资格进行规范要求,要求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二是要求有一定的装配经验,开展辅助器具服务一年以上。三是要求装配机构具有“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 29号)中,要求装配机构拥有假肢师或矫形器师不少于1人,我们考虑到有相当一部分工伤职工即需要配置矫形器也需要配置假肢,因此要求装配机构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人,以保障装配机构具备比较全面的技术要求,能更好的为工伤职工服务。四是要求装配机构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涵盖《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中除应当具备医疗服务资质外的所有项目;五是是要求能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住宿服务,床位数量不少于10张。因为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肢体替代类的假肢时,有一个装配、调整、训练、适应的过程,配置机构必须提供免费住宿服务,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因医疗机构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时已经具备相应标准,所以对医疗机构的其他条件不再重复要求,属于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且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可。

  第六条,明确《机构条件》(送审稿)的生效时间。考虑到在本《机构条件》出台前,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仍按旧办法已经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给予一个过渡期,待协议期满后须按本《机构条件》(送审稿)执行。

  四、起草过程

  20172月,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令第27号”,草拟《机构条件》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是征求各地人社部门意见。20173月份发文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征求意见,对10个设区市反馈的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进行沟通说明,经沟通后各设区市对调整修改后的《机构条件》(送审稿)均无意见;二是征求省民政厅、省卫计委意见,作了相关修改。三是征求辅助器具厂家代表意见,作了相应调整;四是《机构条件》已经合法性审查程序,所提意见均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