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不能把工伤保险待遇“分没了”!

2021-04-06 阅读次数: 1846

案情

小陈是某公司车间员工。两年多前,他在搬运机器时双腿被砸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小陈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难以安排适当的工作,公司便与小陈协商达成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半年前,该公司因改制而分立为两家企业,但没有明确由哪家公司来继续承担小陈的伤残津贴。

小陈坐着轮椅去找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却都毫无结果。

半年没有领到伤残津贴的小陈不得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两家企业补发拖欠的伤残津贴并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两家企业虽辩称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这些工伤保险待遇,但仲裁委还是裁决支持了小陈的诉求,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因此,陈某的伤残津贴和此后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分立后的两家企业分别承担或由其中一家独立承担。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分立时未明确哪家企业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两家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