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21-10-13 阅读次数: 506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210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90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700元/月。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失业保险金。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719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57元调整为1710元,增加15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530元,增加135元。此次调整将惠及我市1.7万余名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