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内容高、全、明、准、实

2018-04-16 阅读次数: 1567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技术工人队伍建设。2017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对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实现多劳多得、 技高者多得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建设知识型、 技能型、 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 在总结地方和企业经验的基础上, 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 起草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得到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热烈拥护。

通读 《意见》 全文, 可以用 “高、 全、明、 准、 实” 五个字来概况其主要内容和精神:

“高”是站位高远,通过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激发调动其积极性, 给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 “中国制造2025”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意见》的出台,绝不单单是为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而是通过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 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建设知识型、 技能型、 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全” 是内容全面, 涵盖人才培养、 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多个环节。

首先, 《意见》 既高度关注技术工人的物质激励, 又广泛涉及政治待遇、 社会地位、 职业荣誉、 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 既要提高技术工人的当期收入和工资待遇, 更要拓展收入来源, 建立技术工人工资长期稳定增长的机制。 最后,没有就待遇谈待遇, 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人才培养、 评价、 选拔等环节, 通过构建、完善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来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明”是导向明确,引导技术工人不断提升自我价值, 鼓励向 “高精尖缺” 行业流动发展。

《意见》分类施策,鼓励技术工人创新劳动、 精益求精, 引导人才向技术尖端、 人才稀缺国家战略新兴行业集聚。

《意见》要求通过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群团组织中挂兼职、 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 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来提高其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鼓励企业通过年资 (年功) 工资制度、 年薪制、 股权期权激励、 特聘岗位津贴、 带徒津贴等多种制度形式多渠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收入, 鼓励地方在购 (租) 住房、 安家补贴、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准”是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和关系定位比较准。

与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相比, 技术工人队伍成长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人员流动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成长成才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 不能脱离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服务一线。 企业是技术工人成长成才的直接受益者, 也是技能人才的培养、 使用、 评价和激励主体。 《意见》 立足于让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 进一步突出企业在技术工人工资分配、 培训和评价方面的主体地位,在分配上引导企业通过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和结构, 建立基于岗位价值、 能力素质、 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 强化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在人才评价方面,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在内部自行设置 “技能专家”等岗位, 拓展人才发展空间; 在人才培养方面,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院校、 职业培训机构深度合作, 健全成本补偿机制, 着力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

“实”是出台非常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实打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问题上,《意见》不仅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还明确要求各地设立服务窗口, 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分配形式、 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其经济待遇, 鼓励各地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 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 另外, 《意见》 还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确保 《意见》 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