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8-07-21 阅读次数: 1893

编者按: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知道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后的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后的协商一致解除。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后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前者的情形,则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本文中,尽管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其实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知道您是否看出来了?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法时的解除)。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等情形。
核心点: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案  情  简  介
孙某系A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2016年7月20日,孙某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为“因个人缘故”。同年8月9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孙某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入职日期为2003年8月1日,解除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解除原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孙某于当日在签收人处签字确认。
同年8月18日,孙某填写《员工离职登记表》,载明:进入时间为2003年8月1日,离职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
2017年2月24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850元。5月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对孙某的请求未予支持。孙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判  决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解除,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20日以“因个人缘故”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亦于同年8月9日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解除原因系“由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孙某对此签字确认。之后,双方完成工作交接,并最终确定离职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因此,本案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孙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孙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因个人缘故”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本案系孙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孙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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