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都适用“N+1”

2018-09-29 阅读次数: 567

“续签要降低待遇了,愿不愿意?那还是终止吧。”

“我要求“N+1”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

“咱们好聚好散吧。是我错了。”

“我不是为了那点钱,而是不服他们这样欺负人!”

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了劳动者李某,他认为,公司克扣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不久前,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与李某商谈是否续订事宜时告诉他,由于近半年来公司效益有所下降,如果他继续留在公司,不能再保持原来的待遇水平了;如果他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听说待遇要下降,李某当即选择了终止劳动合同。但看到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上的经济补偿数额,他又不乐意了。原来,公司按照他的实际工龄计算了经济补偿,他认为应该按照“N(工龄年数)+1”的标准来计算。“我看过很多新闻,别的公司让员工走人都是给‘N+1’,你们却少算了那个‘1’!”

李某和公司都坚持自己的算法是对的。一气之下,李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在监察员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后,他才明白自己错了。

监察员告诉他,实践中所说的“N+1”,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依照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适用“N+1”的法定情形。李某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同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只要按照工龄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最终,李某与单位握手言和,顺利办完了离职手续。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