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5级留职企业 无赖公司法院不判不给津贴

2018-11-09 阅读次数: 400

对于因工负伤且造成5级伤残的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为本人1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该员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公司成了摆设。”在北京一家耐磨材料制造公司工作的刘兴汉说:“我因工负伤被确定为5级伤残后继续留在公司,公司明知道应该向我支付伤残津贴,但坚持不给。逼得我年年打官司告状,最终从法院领回这些钱。”

11月7日,二审法院第3次判令该公司向刘兴汉支付伤残津贴。刘兴汉希望2018年度的津贴,不要再通过诉讼支付了!

墙体倒塌砸伤司机

公司误事截掉小腿

刘兴汉是湖南人,今年57岁。2012年9月26日,经朋友介绍入职北京一家耐磨材料制造公司,公司安排他担任专业司机。

“我年年在外打工,知道一个人在外的不易。让我没想到的是,一个人一生一世想保存一个完整的身体也那么不容易1刘兴汉说,入职没多久,即2012年11月17日早晨,他在公司发动车辆做出车前的准备时,公司围墙突然倒塌并把他压到下面。

公司安排人把刘兴汉扒出来后,发现他病情危重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可是,公司老板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忘记带钱了。由于公司未带够需要手术治疗的现金,导致刘兴汉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后来,为了保命只得同意医院将其小腿截肢。

“出此意外事故,公司老板担心事情闹大,想方设法平息事端。”刘兴汉说,为了安慰他,公司出面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接下来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2012年12月29日,刘兴汉被人社局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7月17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达到工伤伤残5级。

员工保留劳动关系

公司拒付伤残津贴

“一个活蹦乱跳的人遇到这样的灾害很不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开始关注法律法规对伤残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刘兴汉说,虽然他大字不识几个,但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内容还是能够看懂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刘兴汉说,他的工资标准比较低,每月的基础工资只有1800元,依此计算每年可享受的伤残津贴不过一两万元。可是,即使这样的待遇,公司也不愿给他,原因竟是公司给他安排了“适当工作”,而他不干。他不干,就没资格领取伤残津贴。

不过,公司的说法亦非空穴来风,是有实实在在的法律依据的。

原来,为了工伤待遇这件事,刘兴汉与公司曾经打过官司。2014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为刘兴汉安排适当工作。

公司声称,裁决生效后其多次安排刘兴汉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干保洁、当门卫、从事加工件打磨等工作。而刘兴汉明确表示拒绝公司安排任何工作。公司认为,由于刘兴汉拒绝公司安排的任何工作,其要求支付伤残津贴于法无据。

被逼无奈状告公司

公司只等输后付款

从负伤到认定工伤确定待遇,刘兴汉度过了相对平稳的一年多时间。此后,因生活所迫,他只得诉诸法律强制公司向其支付伤残津贴。

而公司的应对措施是:你告你的,我不理睬。既不出庭,也不应诉,待裁判结果出来后要么起诉,要么上诉,在法律程序上拖延时间。直到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实在无法拖延时再向执行法院交付相应的资金数额。这种合乎法律的做法,让刘兴汉苦不堪言!

刘兴汉说,公司只给他缴纳了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家里穷,他不能再正常挣工资养家糊口后领取伤残津贴成了他保命养家的唯一来源。由于公司不支付这笔钱,他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月6日至12月31日伤残津贴22231.05元,仲裁委裁决支付15004元。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向其支付伤残津贴14868元。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6月5日,刘兴汉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15120元。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刘兴汉的申请。

2017年1月21日,刘兴汉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返还工伤证、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伤残津贴23546.88元、支付2016年11月23日更换假肢接受腔的假肢件费用2820元。

仲裁委裁决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刘兴汉支付上年度伤残津贴16144.14元。对刘兴汉要求返还工伤证、支付假肢更换费的申请予以驳回。

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驳回刘兴汉的全部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刘兴汉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自己的诉求,不认可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到的他已收到安排工作的通知。

法院认为,因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视其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视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因公司在仲裁中认可与刘兴汉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伤残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刘兴汉的伤残等级为5级,其否认公司曾给自己安排工作,故应向其支付伤残津贴,且津贴数额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逐年进行增长。因此,法院对刘兴汉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查,公司为刘兴汉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更换假肢的费用,法院不予以支持。其主张返还工伤证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刘兴汉2016年度伤残津贴2376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鉴于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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