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到底该告谁?

2018-12-11 阅读次数: 274

案情简介

近日,劳动者李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与某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称,2017年8月,他经人介绍到该家具厂从事沙发套装工作。双方约定每月按保底工资4500元加计件工资的方式计酬,由家具厂经营者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18年1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家具厂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发现,家具厂经营范围系家具加工和销售,唐某现已将厂房租赁。但唐某除注册成立了家具厂外,还注册了一个家具店。家具店的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李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家具店地下一楼,制作的沙发通过唐某的家具店销售。

庭后,李某要求撤销仲裁请求,又另案提出诉该家具店,请求确认自己与家具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唐某认为,自己对李某日常工作的管理较为松散,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且家具店注册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家具制作,与李某从事的沙发制作工作不符,家具店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应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益。

后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焦点评析

虽然该案最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但从该案处理过程可以发现,劳动者李某对于该向哪个用工主体主张权益认识比较模糊,一再犹豫,不知道该告谁。这也正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所在。

针对本案中李某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唐某形成雇佣关系,李某与家具厂和家具店均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李某工作地点并不在家具厂,报酬是唐某自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因此李某与家具厂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李某从事的家具制作工作,不是家具店销售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家具店与李某也无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家具店形成劳动关系。理由是:李某工作地点在家具店地下一楼,制作的沙发经由该店一楼门面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家具制作并不是该店经营范围,但家具店是否超范围经营,不应影响在此工作的劳动者主张合法的劳动权益。唐某作为经营者,代表家具店招聘李某制作沙发,应当确认家具店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与家具厂形成劳动关系。家具厂将原厂房租赁给他人后,未将生产业务经营权进行转让,没有注销工商登记,也没有停止家具制作业务。家具厂招聘李某后将其安排到家具店地下一楼从事沙发制作工作,实际是为了调整经营策略、节约生产成本,李某提供的劳动仍然是家具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人认为后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本案中,劳动者不知道告谁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唐某将注册的家具厂和家具店进行整合管理,将生产、销售业务合为一体,导致李某从事的工种、工作地点和相应的经营范围混淆不清。劳动者通常并不能完全知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和经营范围。因此,如果以超范围经营为由,不认可李某与家具店的劳动关系,会导致唐某这样的经营者违法从业却能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另一个方面说,李某从事家具制作,但是工作地点却未在具有制作家具经营范围的家具厂,而是在只有销售家具经营范围的家具店,看起来似乎与谁也沾不上边,但从实际提供的劳动来看,李某从事的劳动仍是家具厂的业务组成部分。虽然工作地点不在家具厂原厂址,但实质是经营者将生产厂房转移至家具店地下一楼、仍从事原生产业务所致。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应以厂址的搬迁而变更。唐某作为家具厂和家具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故意混淆经营主体与经营地点,导致劳动者无法辨清维权对象,应对此负责。因此,劳动者李某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出发,选择家具厂或家具店的其中一家主张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