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可以想扣钱就扣钱?那是因为你不懂劳动法!

2019-04-18 阅读次数: 442

许多人认为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绝对的弱势,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情况,而这些扣除工资的行为中,有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劳动者请了事假或者迟到、早退等等,而有些处罚行为看似很合理,实际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都说辞职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刚入职没多久的应届毕业生,还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只要想离职的话,随时都可以向公司提出来,任何人都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拦劳动者的辞职意愿,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事情经过:

2016年6月20日,王某入职深圳某服装有限公司,担任服装设计师一职位,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王某每个月的薪资是7000元。2017年7月份,王某老家的父亲在开车的过车中发生了严重的交通意外,王某得到消息的时候父亲已经被人送进了医院,情况十分危急。

      老家的母亲由于早年在工地工作的原因,行动已经非常的不方便,无法无时无刻照料生病住院的父亲,王某是家中的独生子,需要立刻回老家照顾父亲,考虑到回老家请假的时间长,而且还不确定具体回来上班的时间,王某决定向领导提出辞职。

      提交了辞职信之后的一个礼拜,王某静下心来在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一个礼拜过后王某立刻买了当天晚上回老家北京的机票,在此之前王某已经将手头的工作全部交接完毕。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然而服装公司的反应让王某大吃一惊,公司认为王某离职的行为没有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的义务,只提前了一个礼拜就离职走人,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扣除王某当月的薪水。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无奈只好求助当地劳动部门。

      公司有权扣除王某当月薪水吗?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辞职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但前提是员工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本案中,虽然王某提前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告知的规定,但是王某在此之前已经履行了工作交接义务,因此,单位不可扣除王某当月的工资。

      除非王某的擅自离职,给服装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的责任。而这里面所谓的“经济损失”,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嘴巴上说员工擅自离职给其造成损失,却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么这一项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工资是工资,赔偿是赔偿,两者完全属于不同的概念,很多用人单位以为自己可以随意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扣除员工的工资,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若是劳动者跑去劳动局投诉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实际操作中,很多敢于站出来维权的劳动者,最终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而部分劳动者由于各种顾虑,只能继续忍受用人单位的无情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