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6-11 阅读次数: 1497

一、 《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7年6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进一步健全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实施方案》出台后,省级统筹基本政策已经明确,但仍有部分政策内容需要细化和补充规定。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方案实施中的相关政策内容和工作要求,促进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48号)

(七)《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

三、 《通知》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对十二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

《实施方案》规定,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通知》中明确,省统一制定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二)关于基金征收和管理。

《实施方案》规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统筹管理。《通知》中明确:一是各市社保费征收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划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二是明确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确保养老待遇发放方面的职责。三是各市改革前的存量资金与改革后扣除省里调拨资金以外的当期结余实行分账管理。

(三)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实施方案》规定,规范企业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并明确基金预算的编制部门和编制程序。《通知》中明确: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统一编制。同时,为增强省级编制预算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明确各市应当按照省统一安排,提出本市基金预算计划。

(四)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一是根据《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有关规定,《通知》中明确,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14%)的市逐步过渡至省统一规定标准,各市制定具体过渡计划报省备案。二是明确省统计部门牵头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缴费基数标准,以利于及时开展缴费申报和核发养老金待遇。

(五)关于扩面征缴任务调整。

《实施方案》规定了扩面征缴任务的制定部门、制定依据以及制定程序。《通知》中明确,由于基金预算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任务计划的处理办法,使扩面征缴计划任务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任务计划对扩面征缴工作的推动作用。

(六)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拨。

《实施方案》规定,弥补各市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同比例从2017年7月1日实施统收统支后有结余地区调拨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通知》中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的基金调拨计划,及时将资金划解比例下达各市社保费征收机构执行,年度终了时据实结算。

(七)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实施方案》规定,逐步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过渡性发放,逐步统一到国家、省规定项目上。《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并要求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逐步过渡,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制定并报省备案。

(八)关于核查退休人员资格。

《实施方案》中规定,对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把关,对2017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审查。《通知》中明确,各市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2017年1月至《通知》实施之日的退休人员资格审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如发现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也应依法予以处理。

(九)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

2009年,我省下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采取“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实施方案》规定,根据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的要求,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通知》中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含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人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待遇,所需的资金纳入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

(十)关于全省统一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构建全省养老保险信息平台的要求,《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应用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逐步推广使用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通过省系统开展在线做账、业务经办和管理等工作,为省级统筹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关于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通知》中明确,广东农垦企业基金收支和缺口不再单列,纳入所在市基金统一核算,缺口由省级统筹调拨资金解决;从2018年起,中央财政补助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十二)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特别是防范各地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通知》中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严格对照国家文件规定和职工档案,加强对特殊工种经历的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