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管理红色警戒4 —劳动合同的类型

2021-03-18 阅读次数: 1429

今天,我们再对劳动合同常见雷区问题做一个分析讲解。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开始与终止时间达成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参照用人单位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连续签订两次。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有开始时间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很多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些误解,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生制”,单位不能解除,用人单位也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的想办法逃避签订。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如果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样也能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


1、约定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签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要说明一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一定要保存好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弊与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有一种安全感,但保护也是相对的,一旦劳动者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企业留人的方式,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利于关键人才的稳定。

2、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 “优先留用”。

4、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的,用人单位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问题,但不存在续签问题。比如一些工厂招募的季节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完成某个任务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完成了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1、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过错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合理的招聘费用和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造成实际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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