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2

2018-06-04 阅读次数: 1369

问:我省去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已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请教您一点,什么是老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符合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称为老工伤人员。为了明确界限,全国已统一将《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没有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为了在政策上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将其称之为老工伤人员。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问:如何理解新《条例》第一条有关宗旨的规定?  

   答:首先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是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第三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问:那么如何理解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答: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补偿原则。主要是指职业伤害责任无论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本人过失造成的,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社会工伤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的主要标准。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下,如果工伤雇员负有事故责任,而雇主不负事故责任的,受伤者得不到补偿,无责任补偿原则和社会化原则的确定,推动了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工伤保险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