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4 阅读次数: 1446
问: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省的《实施办法》有何特点?
答:我省出台的《办法》将《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三项举措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一是建立快速工伤认定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工伤认定申请驳回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三是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福建省《实施办法》除将《条例》授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创建多项举措推进规范管理。如程序上创建工伤认定驳回程序、参保生效时限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工伤认定主体方面,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建筑、矿山等工程的,其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等。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我省贯彻新《条例》的谋划积极,措施有力,效果很好。据不完全统计,去年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中,执行新的工伤认定范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有2413件;严格按照15天时限作出工伤认定的有5360件;职工因工死亡人数436人,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平均每人提高26万元,与原《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比,合计增加的待遇总水平达到9800万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等执行新《条例》后改由基金支付,累计减轻企业负担的费用达到4500万元。“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主要取得三项成效:一是“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基本完成,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建立“老工伤”人员信息档案;二是落实省级补助重点统筹地区和以奖代补资金2.6亿。省财政的第一批专项补助资金已于去年9月底前下拨各地,今年的第二批资金也即将下拨; 三是各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经过资格确认的待遇支付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止去年底,全省共有15719名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圆满完成了国务院交给我们的光荣使命,从制度上为老工伤人员做了一件大好事。